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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决定
        2022- 09- 01 10:47:23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2022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古树名木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是自然界和历史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高水平打造美丽中国建设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市坐拥西湖文化景观、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三大世界文化遗产,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古树名木是杭州自然生态环境和悠久历史文化的象征,传递着杭州的山水城市理念,延续着城市的历史和文脉,承载着人民群众的美好记忆和深厚感情。全市上下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系列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理念,切实增强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古树名木作为城市生命之根保护好、管理好、传承好,久久为功、善作善成,不断厚植生态文明之都和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优势,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二、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保护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市和区、县(市)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认养、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有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市和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登记、编号,建立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古树名木数字化档案,编制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七、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古树名木保护情况巡查工作,组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应急预案;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知识的培训指导,提升科学养护水平;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

        八、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自觉接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九、古树名木应当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禁止砍伐或擅自修剪古树名木,不得实施挖根、剥皮、刻划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统一性的保护标志,并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市和区、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或调整单元控制性规划时,应当征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开发,不得从事采石、取土、堆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硬化土地、铺设管线、亮灯、动用明火、排放烟气、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十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保护方案应当符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二、对于存在古树名木的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收储前应当征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将保护要求纳入建设条件须知。建设项目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中明确古树名木保护专篇。城市更新项目应在片区策划和设计方案中编制古树名木保护专篇。相关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落实古树名木保护专篇的要求。

        十三、古树名木的死亡,由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报相应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死亡的古树名木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予以保留。

        十四、西湖文化景观、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遗产地,城市公园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制定“一树一策”保护方案。遗产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区域内古树名木生长状况评估,并纳入遗产监测内容。

        十五、在注重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鼓励开展自然教育和科学研究,结合城市有机更新、美丽城镇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挖掘提炼古树名木景观、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科学谋划打造古树名木主题公园、休闲广场、绿色廊道等绿地空间,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十六、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情况专项评估,并将专项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其监督。区、县(市)的保护专项评估结果应当同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十七、违反本决定,造成古树名木受损、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八、加强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对树龄80年以上的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