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二届365直播电视_365网站平台网址_365bet提款要求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审。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述法规草案文本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2月18日前寄送杭州市365直播电视_365网站平台网址_365bet提款要求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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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365直播电视_365网站平台网址_365bet提款要求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5年1月19日
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运行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生活垃圾的分类、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要求]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不外露、不落地、不遗洒。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以及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卫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所属的生活垃圾处置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减量、投放、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监督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指导、监督,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市场监管、财政、经济与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农业、卫生、国土资源、公安、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分类与减量计划]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总量控制、源头减量、专门考核、经济处罚等要求,编制生活垃圾治理、分类与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阶段性目标计划应当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减量措施计划、低价值可回收物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配套性措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园林绿化、财政、经济与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鼓励促进清洁生产、净菜进城、建筑废弃物减量、简化商品包装、废弃果蔬减量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利用、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适量餐饮消费、绿色办公等有利于垃圾减量的制度、标准和政策。
第八条[公众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杭州城市废弃物处理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杭州城市废弃物处理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由居民代表和废弃物处理技术专家组成。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媒体应当持续有计划地开展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相关知识。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相关知识的教育。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治理规划]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第十一条[用地规划控制] 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市市容环卫、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要求,及时调整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十二条[设施规划建设原则和要求] 生活垃圾治理遵循“先减量、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后无害化焚烧、生化处理,最终填埋”的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清洁直运的要求,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生活垃圾投放、收运服务、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综合应用原则,组织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推进涵盖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低价值回收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市政污泥、医疗废物等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转运站、投放点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只能用于生活垃圾的接驳转运和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不得配备敞开式压缩、分拣等现场处置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投放点,应当按照清洁直运规范要求的比例,具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的功能。
市区范围内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间应当改造为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洁直运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驳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
第十六条[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负责采购、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满足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要求,标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在既便于垃圾投放,又便于收集、运输作业的场所,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洁、完好。
第三章 分类与减量
第十七条[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指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如家具和家电等,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织物类、木类、金属类的生活废弃物。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处理单位名录]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公布具有相应回收能力的单位名录。居民投放的可回收物应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储存,定期交由经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收集。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害垃圾回收规范,公布具有相应回收能力的单位名录。居民投放的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储存,交由经公布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收集处置。
第二十条[分类投放教育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分类投放不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指导、教育,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由《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本市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及收集容器设置规范要求,设置、清洁维护、集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制止。
第二十三条[分类质量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发现收运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要求进行分拣;责任人不分拣的,可以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收运单位进行分拣;收运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装修垃圾管理]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由责任人委托具有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资质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运输、处置。
第二十五条[果蔬废弃物减量] 提倡有条件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实施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
应当制定推进净菜上市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倡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第二十六条[园林废弃物减量]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运输、处置。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园林绿化养护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绿色消费和绿色办公] 鼓励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物品。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在餐厨废弃物减量化工作中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广先进技术,督促会员落实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绿色办公。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第二十八条[包装物减量]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收运方式] 市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采用清洁直运方式收集、运输。清洁直运的作业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直运经营权授予] 市区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清洁直运单位依法取得生活垃圾清运、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文件后方可从事生活垃圾清洁直运。
第三十一条[收运规范]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清洁直运作业技术规范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二)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清洁直运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四)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六)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七)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第三十二条[收运线路、时间]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应当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并报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运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保障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得占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清洁直运作业场地。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接驳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位于居住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清洁直运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第三十四条[应急措施]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服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指挥。
第三十五条[处置要求]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餐厨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进行分解后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含有有害物质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六条[处置方式科学化导向] 优先发展焚烧技术处置生活垃圾。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率。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积极推行生活垃圾生物处理技术、综合处理技术,提高生活垃圾处置水平。
第三十七条[处置规范]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八条[垃圾处理收费收取标准]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处置费。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成本核定。
第三十九条[计量、费用结算]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负责生活垃圾的称重计量,并定期校准、维护称重计量设施。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计量监督,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月支付给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
第四十条[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 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改善专项资金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输出的区应当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输入的区支付补偿费用,用于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管理服务以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新技术应用] 鼓励企业开发生活垃圾就地处理、集中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组织评估、试点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对于符合国家鼓励、奖励政策的,应当积极协调,落实奖励政策,并帮助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社会力量投资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生活垃圾就地处理、集中处理和再生利用方面具有安全性、经济性,符合环保标准设备、技术的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投资经营。
第四十三条[社会捐助] 鼓励社会各界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就地处理、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志愿者参与]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参与收集运输、处理、再生利用各环节的监督。
鼓励各类慈善、环保人士等成立社会公益组织,专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五条[行业协会参与] 市容环卫、餐饮烹饪、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评价和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事业。
第四十六条[文明创建联动] 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街道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七条[奖励信用措施]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名登记制度,对执行生活垃圾分类规定规范有效的居民,予以累积计分。所得积分可以兑换相关优待和奖励。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综合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下级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
第四十九条[全流程监管] 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全流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作业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十条[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市容环卫监管机构、生活垃圾处置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清洁直运和处置的技术规范;
(二)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三)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是否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进行监督检查;
(四)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五)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投诉;
(六)按年度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二)在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三)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等活动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信息公开]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市市容环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环境参数。
第五十三条[应急管理] 市市容环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衔接]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个人的处以50元罚款,属于单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投放、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装修废弃物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投放、运输或者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个人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于单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园林废弃物减量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绿化园林养护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运输或者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收运规范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