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并将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调整后,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中,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和外事委员会合署办公。